|
| |
京山法院开庭重审杀妻冤案 佘祥林当庭被无罪释放
上传时间:2005-4-14 0:00:00?作者:中国普法网
字体: 大 中 小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
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法庭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确认于2005年
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遂当庭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
原审被告人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京山县人,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住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今天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佘祥林的家人及亲属、社会各界群众、新闻记者等近百人。合议庭由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多盛担任审判长。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川、刘朝阳出庭。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茂、湖北大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担任原审被告人佘祥林的辩护人。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他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结束后,佘祥林在其亲属的陪同下离开法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