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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上传时间:2008-4-21 0:00:00?作者:世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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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规范本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法律顾问委托关系的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签订、顾问律师的工作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为委托人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2)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助理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其他律师
2)其他律师助理
3)内勤
3. 术语
3.1 法律顾问服务:本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委托人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临时性或专项法律服务。
3.2 委托人:委托本所为其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临时性或专项法律服务,并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
3.3 顾问律师:本所指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首席合伙人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6. 纪律要求
6.1 顾问律师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6.2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规定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6.3 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6.4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6.5 顾问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6.6 顾问律师对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6.7 顾问律师应依照本所《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6.8 顾问律师遇到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时应及时向所在分所汇报。
6.9 分所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关系到国家、社会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先向本所业务指导委员会汇报,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书面报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纯个人隐私及纯民事、经济权益的除外。
7. 委托关系的建立
7.1 委托人
本所可以接受下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法人
3)其他组织
4)公民
7.2 委托人资信
本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前,应指派人员对委托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由调查人填写《委托人资信初步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2)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5)委托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1)国籍及居住地;
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3)委托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7.3 委托方式
7.3.1常年法律顾问
(1)本所可接受委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委托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2)本所可以向委托人推荐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制作《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函》、《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案》、《顾问律师简介》。
7.3.2 专项法律顾问
(1)本所可接受委托,担任委托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负责对委托人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2)本所可以向委托人推荐律师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制作《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函》、《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案》、《顾问律师简介》。
7.3.3 临时法律顾问
本所可接受委托,担任委托人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律师负责为委托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7.4 受聘程序
(1)受理人填写《立案受理审批表》;
(2)其后的程序,参照本所《收案办法》的规定办理。
8.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8.1 委托关系成立的标志
本所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必须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律师担任常年、专项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委托BA贤肥欠晒宋使叵党闪⒌奈ㄒ槐曛尽?
8.2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内容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委托人及本所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顾问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
(4)委托期限起止时间;
(5)委托人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8.3 服务形式及范围
8.3.1 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8.3.2 法律顾问具体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委托人和本所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8.4 法律服务报酬
8.4.1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本所统一收取,受本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委托人收取任何报酬。
8.4.2 本所与委托人应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双方可以选择固定报酬制或计时报酬制,计时报酬制可选择按年、季、月、日、时收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8.4.3 顾问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8.5 责任
委托人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及顾问律师应就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6 解除委托关系
8.6.1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除委托关系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8.6.2 顾问律师应就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服务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8.6.3 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本所在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
8.7 终止
8.7.1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期满或终止前,本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签征询委托人意见;若委托人有意续签,应及时就续签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
8.7.2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工作总结》(见附件16),依照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案卷归档。
9. 顾问律师
9.1 顾问律师的指派
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
9.2 顾问律师的资格
9.2.1 受本所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必须是在本所执业的律师。未经本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9.2.2 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9.3 一般尽职
9.3.1顾问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尽快熟悉委托人情况,填写《委托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委托人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委托人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委托人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委托人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9.3.2 顾问律师应定期向委托人发放《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单》,及时了解委托人近期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并做好必要的工作准备。
9.4 工作时间记录
9.4.1顾问律师应当制作《律师工作时间记录单》,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9.4.2 顾问律师每个季度末应向本所书面提交《法律顾问季度工作报告》。
9.5 重大事务讨论制度
顾问律师应将委托人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委托人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本所讨论,保证工作质量。
9.6 档案
顾问律师应按照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对委托人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9.7 服务监督
本所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委托人处征求意见,请委托人填写《律师工作反馈卡》,检查考核顾问律师的服务质量,帮助总结工作,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9.8 更换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本所应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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