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欢迎你的到来,现在是
 
-东方意远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东方意远动态 > 
本站公告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个法律专业网站--南国律师网网站于2001年12月1日开通啦!
由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投资建设的南国律师网网站,立足广西,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其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为广大律师提供业务交流的平台,为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网友提供考前辅导。
南国律师网站接受网上案件委托,由众多资深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网站还开辟了法律论坛,让律师和网友进行网上直接的交流。欢迎各位网友在论坛上发表意见。网友们在本站进行免费的注册以后,将享受本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南国律师网站是法律专业的门户网站,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加盟!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现广西律师的风采,共创一片法治天地而努力奋斗!
最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施行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上传时间:2008-4-21 0:00:00?作者:世界司法
字体: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 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 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 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订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 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关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九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备案序号:桂ICP备05007895号
Copyright © 2001 yjyuanlawyer.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滕龙阁B座20楼 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515800 5515909 传真:0771-5515905
E-MAIL:yiyuan@yiyuanlawyer.com
本站由 南宁尊网网络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