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欢迎你的到来,现在是
 
-最新司法解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司法解释 > 
本站公告
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个法律专业网站--南国律师网网站于2001年12月1日开通啦!
由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投资建设的南国律师网网站,立足广西,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其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为广大律师提供业务交流的平台,为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网友提供考前辅导。
南国律师网站接受网上案件委托,由众多资深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网站还开辟了法律论坛,让律师和网友进行网上直接的交流。欢迎各位网友在论坛上发表意见。网友们在本站进行免费的注册以后,将享受本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南国律师网站是法律专业的门户网站,欢迎各律师事务所加盟!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现广西律师的风采,共创一片法治天地而努力奋斗!
最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上传时间:2005-4-14 0:00:00?作者:新华社
字体: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备案序号:桂ICP备05007895号
Copyright © 2001 yjyuanlawyer.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宁市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滕龙阁B座20楼 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515800 5515909 传真:0771-5515905
E-MAIL:yiyuan@yiyuanlawyer.com
本站由 南宁尊网网络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