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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撕毁律师执业证招来众怒 法律文件不容肆意污辱

上传时间:2002-9-18 0:00:00?作者: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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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9月18日讯 记者曾祥生报道 日前,浙江省余姚市发生一起律师助理冒充律师,并以验看对方律师证为名,公然撕破律师执业证,污辱他人人格的恶劣事件。   2002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来自河南的打工者王少军在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工作时,突然被爆溅的熔化铝水烫伤双眼。厂方及时将他送往余姚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少军的左眼痊愈,但是右眼却失明,并伴眼球眼睑粘连,继发青光眼,因此医生建议摘除眼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眼睛失明为7级伤残,一次性赔偿不足5万元;而眼球摘除为6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额为20多万元。对此,厂方认为不应摘除眼球,也不同意预付手术费,从而双方发生争议。为此,王少军于同年7月26日骋请浙江河姆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喻志明代理索赔。厂方则慕名聘请了当地名律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徐某代理拒赔。   喻志明律师经过一段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后,收集了比较充分的证据材料。但是由于王少军治病借了岳父的钱,而其岳父胃出血住院又急用钱。无奈之下,王少军便自行与厂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0万余元解决争议的协议。厂方为防止王少军反悔,要求对协议书予以公证,而公证处因其内容不妥而拒绝出证。厂方又提出由双方律师见证。于是商定8月27日中午,双方各邀自己的律师到厂方办公室来签字见证。徐某则派其助手冯晓冬到场。   当天中午12时40分许,双方在对协议书文本进行审阅后,喻志明律师提出异议。他认为将工伤赔偿说成人道主义补偿,今后摘除眼球作自残处理,且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索赔,否则需承担25万元违约金等说法不妥。而冯某则认为喻律师多事,便当众进行污辱诋毁:“作为余姚人,反而帮外地人”、“缠不灵清”等等,对喻志明恶言中伤甚至辱骂。喻律师提出冯晓冬并非律师,依法不得以律师名义独立办案,要求请律师徐某亲自在协议书上签字见证,冯晓冬则一口咬定称自己就是正式律师。喻律师要其依法出示律师执业证,冯晓冬不仅对此置之不理,反而诬称喻志明也是假冒的,要他先出示执业证。当时厂方办公室聚集有十几个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喻律师为澄清事实,遂出示了自己的律师证。这时,冯晓冬一把抓来律师证就当场撕破,并摔在经理办公桌上,随后转手拿起律师证有国徽图案的一页,又当场将国徽图案撕成两半,并口出狂言:“没有金钢钻,就不敢揽磁器活。你就是告到局(司法局)里去,我也不怕!”。当时王少军夫妇及亲属、厂方经理、会计、秘书、河姆渡所律师助理沈某等均在场,冯某的行为遭到了众人的指责。   次日,遭到如此奇耻大辱的喻律师愤怒不已,就此事专门向余姚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司法局领导较为重视,及时先后两次派专人进行了深入调查。在对该局有关部门的电话采访中,已获悉他们将严肃批评教育有关当事人,依法处理此事件,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经了解,冯晓冬系律师助理,多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均未获通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未经考取律师资格,并领取律师执业证,不得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且律师助理不得单独办案。如有违犯,须由地市司法局收回律师助理证。情节严重的,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两年内不予发放律师执业证;未通过考试的,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   据悉,因当事人不了解内情,律师助理被混称为律师是常有的事。但律师助理本人自吹自擂,以律师自称则是极少见的,而且当受到查问时竟敢撕破对方律师执业证的行为,更是闻所未闻。记者认为,在与时俱进,以德治国,大力弘扬民主法制的当今时代,却出现如此恶劣的行为,这难道不应引起有关当事者的警醒吗?愿人们能以此为戒,杜绝此类野蛮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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